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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时间:2017.08.03

 

  事项名称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事项类别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

  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

  实施机关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权限划分

  分条件审批

  参见《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京政发〔2015〕21号)》执行。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子项六: 办理时限为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在成本预审会前明确审核意见或完成审核评估。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7.1.项目建议书审批

  事项名称

  项目建议书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建议书(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原件1份)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4.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党政工团、政法基础设施项目:提交项目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市或区县编制管理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提交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社会事业类项目:提交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注: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且项目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是否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是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6.项目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7.项目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8.项目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要审查以下具体内容:

  1.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还需审查是否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2.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还需审查是否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已经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6.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7.项目不会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项目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具备上述审查标准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1.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2.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已经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的文件。

  是否立项环节

  是,立项类别:审批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项目建议书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1年

   

  

   

  

  

  7.2.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事项名称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原件1份)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政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7.项目运营期费用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

  8.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复印件1份)

  (2)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提交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环境项目: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深层地热供暖项目: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意见(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重大信息化项目:提交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注: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有效,且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项目是否取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并编制了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是否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

  4.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是否成熟;

  5.项目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区县承诺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6.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已经通过专家评估论证;

  7.需征地的项目是否已经编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8. 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6.项目不会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项目建议书已经获得批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是否立项环节

  是,立项类别:审批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带有:附件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2年

 

 

   

  

   

   

  7.3.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事项名称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请示(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3.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按规定编制)(原件1份)

  4.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厂站、管网建设及改造等项目:提交市政管线设计综合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复印件1份)

  (2)项目路由经过水系、道路、轨道等其他项目的:提交对建设及改移方案的同意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公司出具)(复印件1份)

  (3)项目外部市政配套建设和接入方案:提交同意文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出具)(复印件1份)

  (4)重大项目或重点区域建设项目: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或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标准

  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初步设计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一致,调整是否合理、经济、适用;

  2.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经过了全面、合理的优化,与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定是否一致;

  3.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一致,调整是否合理;

  4.投资构成是否完整、准确(包括是否虚冒或有漏项),造价是否经济,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标准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

  3.概算投资构成符合《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构成及计费依据文件汇编的通知》(京发改[2007]762号)要求及相关费用规定;

  4.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5.除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6.符合国家和本市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对XX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

  带有:附件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无期限年

   

  

  

  

  7.4.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事项名称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3.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6.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提交贷款银行的付息单(复印件1份)

  7.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原件1份)

  8.配套资金承诺函(原件1份)

  9.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深层地热供暖项目: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意见(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2)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环境项目: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要求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为在建项目或者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是否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标准

  1.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项目的整个建设期内未获得补贴或者补助(已获得国家补助或补贴的除外);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本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是否立项环节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关于XXXX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2年

 

 

   

  

  

  7.5.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批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申报途径

  现场申报

  受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四层153窗口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科室

  投资审批科

  申请材料

  1.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政府土地储备整理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市国土局出具)(复印件1份)

  4.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甲级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提交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1份)

  (2)机关事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授权人)(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被授权人)(复印件1份)

  7.征收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复印件1份);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现状地形图(1份);征地补偿安置说明材料(区县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复印件1份);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提供的征地拆迁量、人口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等基础性证明材料等其他基础性材料(复印件1份)

  8.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标准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审批(市、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审批对象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单位(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

  审批流程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审查内容及标准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

  2.项目征收、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已经按照程序经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审定;

  3.资金平衡状况及项目经济可行性;

  4.项目自有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

  5.规划、土地预审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6.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的内容和深度;

  2.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建设内容的合规性,其中代拆内容要否符合市政府90360号签报及《关于加强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扩拆管理的有关意见》(京发改文〔2013〕221号)文件精神;

  4.项目不存在跨项目分摊成本、项目资金无法实现自身平衡等问题;

  5.项目不存在转让项目或成立子公司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等问题。

  是否立项环节

  是,立项类别:审批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带有:附件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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