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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禁止自带酒水”规定是否合理

时间:2017.08.24

    来件时间:2017-7-22

    热点主题:餐馆“禁止自带酒水”规定是否合理

    具体内容:

    海淀区某居民反映,自己和家人去餐馆就餐时自带饮料,餐馆工作人员以餐馆有规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为由,不让其在餐馆就餐时饮用自带的饮料。“禁止自带酒水”规定是否合理?

    答复时间:2017-8-24

    答复内容:

  餐饮行业是充分自由竞争的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餐饮行业中就不存在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特别是当某一行为成为行业内主要企业共同执行的潜规则甚至明规则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就容易受到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一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内容。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就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