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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进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03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283号)及北京市发改委通知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推荐工作,以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年-2018年)》(见国家通知附件1)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公告2017年第1号)(见北京市通知附件1),符合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企业请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技术产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051号)(见北京市通知附件2-4)的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17年8月21日前将下列申报材料送至海淀区发改委企业服务科(海淀招商大厦东904室):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主要包括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表及各项证明材料(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

  以上申请材料统一装订成册,纸质一式七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三份。

  (三)我委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严格筛选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二、关于2017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一)评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上报评价材料,包括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

  (二)参加评价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请于2017年8月21日前将下列评价材料送至海淀区发改委企业服务科(海淀招商大厦东904室):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3);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其附件和证明材料(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2);

  3.2015年及2016年度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参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4)。

  以上评价材料统一装订成册,纸质一式五份,另附电子版(光盘)三份。

  三、材料装订要求

  1. 上述成册材料均需要胶装。

  2. 各部分之间要加彩页,彩页上要有文字,不允许空白页。

  3. 封面盖单位公章,侧面盖骑缝章,附件每项盖公章。

  4. 书脊标明专项名称和企业简称。(例如: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甲公司)

  5. 附件放在报告最后部分,附件各部分之间无需添加彩页。

  6. 正文及附件部分必须有目录,编连续页码。

  7. 页码编写具体要求:从目录页起编至材料结束止;编写页码不能隔页跳号,双面打印材料双面编写页码,单面打印无字页不用编页码(也就是见字编号);页码可自动生成,页码非自动生成时用铅笔编写。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联系人:张微;联系电话:88498266,88494956;

  邮箱:hdfgwqfk@163.com